馬來西亞旅台同學會選舉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則為馬來西亞同學選舉規則。(以下稱本規則)
第 二 條:以公正公平公開之民主法治精神貫徹選務工作。
第二章 選舉委員會
笫 三 條:選舉委員會(以下稱選委會)須經由幹事會授權通過成立;選務工作結束時得自行解散。
第 四 條:(一)選委會成員七人,須經由幹事會中推選產生。
(二)若選委會成員自行提名參選,則必須退出選委會以示公正。
(三)若選委會成員提出辭職,須經由選委會成員三分之二通過,遺缺由候補人選替代。
第 五 條:選委會權責如下:
(一)公告提名時限及改選細則。
(二)訂製並審察宣傳海報,選票及有關選務文件。
(三)審定候選人資格。
(四)其他一切有關選務工作。
第 六 條:對於選務工作之仲栽,應得全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方可為之。
第 七 條:選委會對應屇幹事會負責。若遭幹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幹事彈劾通過不信任動議,應解散選委會,另行重組。
第三章 候選人
第 八 條:依大會組織章程,凡本會會員皆享有被選舉權。
第 九 條:凡在有效時限內自行登記者,皆為有效。
第 十 條:候選人之選務宣傳活動,經委員會宣佈後方可展開,違者由選委會議處。
第十一條:所有候選人皆須遵照選委會之議決及選舉規則,故意破壞選舉規則者,選委會可斟酌議處,最高處罰可予以撤銷其參選資格。
第四章 選舉人
第十二條:依大會組織章程,凡本會會員皆享有選舉權。
第十三條:選舉人須遵照選委會之規定進行投票。
第十四條:選舉須蓋有本會印章及選委會印章,依指定方式投於指定票箱,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選舉人皆有義務協助選務順利進行,遵守會場次序。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規則經幹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七條:本規則若未盡善處由選委會負責修訂之並呈報幹事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則於1986年5月11日第十三屆第四次幹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