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馬來西亞旅台同學會組織章程

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七日成立會大上通過。

一九七五年五月第一次修正。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次修正。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七日第三次修正。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四次修正。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三日第五次修正。

一九八七年五月三日第六次修正。

一九八九年五月七日第七次修正。

一九九零年五月六日第八次修正。

一九九九年六月廿七日第九次修正。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十次修正。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十一次修正,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八日第十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馬來西亞旅台同學會」,英文名為「Malaysian Students’Association In Taiwan」,簡稱  MSAIT(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僑務委員會「在學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要點」設立,為馬來西亞籍在台大專學生之唯一代表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增進學生權益、推動各方面有益之交流及活動,提升會員公民意識,並代表學生對外溝通及發聲,期能創造在異地凝聚同胞、互助互愛乃至造福他人之自主社群。

第四條 本章程對本會各重要機關及人員之簡稱如下,

一、 會員代表大會,簡稱「會代會」;

二、 會員代表,簡稱「會代」;

三、 選舉委員會,簡稱「選委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馬來西亞籍在台在籍之大專學生(含僑生,外籍生,交換生,雙聯生,及海外青年技術

訓練班),認同本會宗旨、同意遵守本會規章、履行會員之義務者,經繳交會費並由理事

會審核確認後,即正式獲得本會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本會會員得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身份權:會代會列席權、發言權、創制權、複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受益權:參與本會活動及享受各項服務之權利。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皆有遵守法律及本會規章、維護本會聲譽、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義務。反之,

觸犯法律、違反本會規章、損害本會聲譽、拒絕協助或妨礙本會會務之推動者,得由會大

或會代會視情形議決懲處之。

第八條 會員退會之情況如下,

一、主動退會:會員以書面闡明理由向理事會申請退會。

二、自動退會:畢業、學籍結束、死亡或失蹤。

三、強制退會:經會代會決議開除會籍。

凡退會者,無論情況為何,已繳納之會費本會將不予退還。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九條 會代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代組成。

 

第十條 會代會行使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訂定或變更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規定;

三、議決會員及任職人員之獎懲;

四、選舉、罷免總會長;

五、針對其他會務相關之提案及重大事項進行議決。

第十一條 每屆會代會之組成,須至少有十名會代(不計理事會會代),否則無法組成會代會。

第十二條 會代會因無法組成而無法運作時,總會長得自行決定其替代辦法。

第十三條 本會會代資格之類別如下,

一、分會會代:本會之分會自行推選進入會代會之代表。

二、屬會會代:本會之屬會自行推選進入會代會之代表。

三、理事會會代:本會總會長、副總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為當然代表。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可邀請若干本會會員進入會代會為議事員,提供會代會諮詢,並提點議事規則,其應具備以下任一資格:

1)擔任所在大專院校最高學生自治組織或校級會議之民選學生代表。

2)就讀政治學系、法律學系學士三年級或以上,含碩博士。

3)曾於本會擔任至少部長級以上職位,任內積極貢獻會務發展。

第十五條 每名會代之任期為一屆,其在任期內僅能有一個代表單位(分會、屬會、理事會)。上屆會代會解散後,應屆理事會須於六個月內公告確認應屆會代名單,除非公告名單上的會代自行辭職,或任何理由失去會員身份之情形,否則不得更換會代人選。

第十六條 會代會之召開,由理事會全權籌備並召集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自為會代會之當然正、副議長。若正、副議長因故無法出席會代會,得從應屆會代中委託臨時正、副議長主持大會。

第十八條 會代會得視需要召開特別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特大」),由總會長指 示召開之,或由該屆至少十名會代聯署提案召開之,應有聯署提案書,須附上召集理由和討論議題,然後呈予理事會。經查核無誤後,由理事會籌備召開之。

第十九條 實際出席者(不含請假者)須達應屆會代總人數二分之一,會代會方得合法進行,否則大會全程當屬無效。

第二十條 會代會中所有人事相關之提名、委任及選舉等,須以實際出席者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會代會的任何議決皆以所議決事項之大小分為二分之一議決及三分之二議決。前者為應屆會代會實際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後者為應屆會代會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其中,須以三分之二議決方能通過之議案如下,

一、訂定或變更本會組織章程及其它規定;

二、罷免總會長;

三、會務及會產管理承繼之議決。

第四章 總會長

第二十二條 總會長為本會最高領導人,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三條 總會長須委任副總會長二至三人,並指定一人為第一副總會長作為其權責代理人,總會長缺位時可由第一副總會長填補之。副總會長中應至少有一 人所在學校之縣市,不同於總會長所在學校之縣市,但不得為毗鄰之縣市。

第二十四條 總會長依本章程之規定籌組理事會並任免其中成員,於理事會內有最高決策權。

第二十五條 總會長依本章程之規定代表本會對外簽訂契約,並處理一切法律相關事務。

 

第二十六條 總會長有對會代會之被動解散權。每屆會代會將於總會長依第十五條交接

後,由原任總會長宣布解散該屆會代會。

第二十七條 總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凡非應屆畢業生之本會會員(含僑生先修部結業生以及確定獲得研究所資格者),皆有參選總會長之資格。選委會與選舉程序相關事宜將另訂辦法執行之。

第二十八條 總會長任期為一屆,連選得連任。總會長任期屆滿後,須待會代會按本章程之規定確實完成總會長職務交接或針對會務及會產管理承繼之議決後, 方可卸任。反之,須留任至協助上述程序完成為止。

第二十九條 總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第一副總會長代行其職權;總會長與第一副會長不能視事時,由第二副會長代行其職;依次職位排序順之。總會長、各副總會長均不能視事時,由秘書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條   總會長不得兼任本會其他任何職務。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為本會業務執行機關,由總會長籌組並領導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承總會長之命統籌理事會之一切事務, 總會長亦得視需要委任副秘書長一人,或若干助理秘書。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設左列業務部門協助推動本會各項業務,各部門置部長及次長各一人,並按需要委任部員若干人。

一、財政部:負責本會預算編列及財產庶務之管理。

二、資訊宣傳部:負責本會網站、電子資料及系統之管理以及本會形象及各項業務之推廣。

三、活動部:負責本會活動之籌劃及執行。

四、學術部:負責本會推動學術研究風氣及提升公民意識之工作

五、公共關係部:負責本會對外關係及贊助事務之經營。

六、權益部:負責本會會員及大馬在台學生之權益事務。

上述業務部門之職掌內容得視需要自行增減之。

第三十四條 凡具本會會員資格者,均可受委擔任理事會內之任何職務。

第三十五條 副總會長及秘書長不得兼任財政部部長,財政部部長亦不得兼任本會其他任何職務。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得視需要設立特設業務小組或委員會承辦專門業務,獨立於理事會之外,並由理事會指派之人員或部門督導之。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得視需要召開行政會議,由總會長召集之。出席者為副總會長、秘書長及各部部長,主要功能為議決會務之重大決策、商議會務決策之方向及其執行性問題。各部次長與部員亦可視需要列席之,或於部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代理出席。

第三十八條 行政會議實際出席者(不含請假者)須超過該會議所設定出席者之二分之一,會議方得合法進行,否則會議全程當屬無效。

第六章 分會、屬會及其會員代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分屬會及其會代資格之鑑定,由理事會辦理之。


第四十條 本會分會及其會代資格之鑑定細則如下

一、申請資格:凡各大專院校內成立之馬來西亞籍學生專屬社團(通稱為「馬來西亞同學會」)皆可申請立案為本會之分會, 並獲得一個會代議席。

二、申請程序:提呈分會會代申請書,附上最新章程、會員名冊。


第四十一條 本會屬會及其會代資格之鑑定細則如下,

一、申請資格:凡馬來西亞各地區同學會或各中學校友會皆可申請立案為本會之屬會,並獲得一個會代議席。欲申請之同學會或校友會,本會會員(即繳交本會會費者)至少須佔其會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二、申請程序:提呈屬會會代申請書,附上最新章程、會員名冊。

第四十二條之一 本會分會、屬會有協助推動及監督本會會務之義務。

第四十二條之二 本會之常務監事之選任,由當屆之理事會選任之,選人人數及方式依
               相關法令為之。

第四十三條 本會分會、屬會之權利,由會代會規定之。

 

第七章 財務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須存入本會金融賬戶,該賬戶由本會財政部部長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自會員會費、募資及贊助商等。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應屆會長需與大馬青年敲定補助合約,其合約內容以應屆會長決定且公告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經會代會修正。

bottom of page